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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克哈語翻譯

《科學月刊》前總編纂、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特聘教授蔡孟利看過這份5月31日新出爐的「專科以上黉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後認為,此舉措可視為因為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而做的律例補強辦法,並一定教育部在論文造假案後的自我檢討和改良的作為上,比科技部具體明快的多,「有看到教育部真切的針對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做出律例上的補強。」

(三)一定時代或畢生截止擔任本部委員、申請及履行本部計畫、申請及領取補助費用、嘉獎(費)。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負全部責任。

蔡孟利闡發,教育部在學術倫理案件的處理方式上,增添「學術倫理案件,觸及國際名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經過議定議者,或觸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規定處置」,很清楚的,也是是以次台大論文造假案所做的補強辦法翻譯

(四)參加必然時候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獲得證明翻譯經認定違背學術倫理案件的地方分,應以書面密件通知被揭發人及其所屬黉舍或機關(構)。違背學術倫理者,本部得要求被揭發人所屬黉舍或機關(構)提出申明,檢討問題癥結,提出改善方案,並將被揭發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的地方分景象副知本部翻譯第三項所定處罰通知,應載明審議效果、處罰種類、來由,及被揭發人不服時之拯救單元及刻日。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國內外標準者,雖未涉及或認定其違反學術倫理,惟於因列名於發表著作而獲益時,應負擔相應責任。

一直為人詬病的論文掛名問題,蔡孟利示意,在教育部此門徑的第四條中,將列名為作者的前提做了清晰的原則申明,包孕「對所揭橥著作具本色進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或所有為其他揭曉時,學生應為作者」、「所有作者應確認所揭曉論文以內容,並對其負責」。

十一、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定見等相幹資料,應予保密;受理揭發、參與審議法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予保密。揭發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黉舍及本部應採取需要之保障措施,避免檢舉人之成分暴光翻譯

12、本部應不按期公布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本部受理觸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重大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部委員會經過議定議,得對外為適切說明,不受前點劃定之限制。

十3、學術倫理案件處置懲罰過程當中之相幹人員,與被揭發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9、學術倫理案件同時於其他機關審議者,得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抉擇,截止審議法式。

10、被檢舉案件無切實證據足資認定被檢舉人違背學術倫理時,應將查詢拜訪效果以書面通知揭發人,並得離別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黉舍或機關(構)。針對違背學術倫理案件,除觸及學位授予及大專校院教師資格送審依各該劃定處罰外,其他違背學術倫理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被揭發人作成下列各款的地方分或建議:

台大論案牍産生後,若何提防未來類似學術短處再次産生,各界諸多聲浪,教育部終於制訂公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針對違背學術倫理的種類、好處迴避原則、和列名作者等,均有清晰規範翻譯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實刊登不實、代表作未確切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翻譯

(三)本部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

(一)觸及學位授與案件:依學位授予法及其相幹劃定打點。

(三)近三年揭橥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配合著作人。

(二)觸及教師資格送審案件:依專科以上黉舍教師資格核定門徑及其相幹規定解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六)大幅引用本身已頒發之著作,未恰當引註。

(二)本部初審: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翻譯

十四、本部於處理學術倫理案件時,得視案件需要,請被揭發人現任或先前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協助查詢拜訪,並提出查詢拜訪後果及相關資料送交本部審議。學校針對經本部審議肯定違背學術倫理案件之教師或學生,應提出其監管計畫,強化其學術倫理教育及研究資料管控機制等,並報本部備查翻譯

十5、學術倫理案件經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揭發人再次提出檢舉,除有具體新事實或新證據外,黉舍或本部得依前次審議成效,逕復檢舉人,不另行處置。

十六、黉舍未健全第六點所定學術倫理相幹規範、對於違背學術倫理案件未積極共同查詢拜訪、查處法式有疏失情事、有重大治理疏失或其他不當的地方理行為,納入本部各項獎津貼及研究所招生名額審定之參據翻譯

十七、本部得成立專案辦公室,執行學術倫理教育之推廣及諮詢、協助國內外相關資料之搜集、本部案例彙編、案件專業意見之供給及政策建議等。

(五)未經註明而反複出書公然刊行翻譯

(一)黉舍查處: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相幹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景象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履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審議單元應依權柄命其迴避。相幹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翻譯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用本點劃定翻譯

(四)由他人代寫。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五)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署理人或輔佐人。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功效。

(四)學術倫理案件,觸及國際榮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經過議定議者,或觸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本部逕行依第二項劃定處置。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學術倫理案件之本部處置法式,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

      被揭發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初審:

(二)複審:審查小組初審成果認定被揭發案件違背學術倫理者,應提送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三)剽竊:援引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功效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剽竊論。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功效翻譯

(三)其他學術倫理案件:未觸及本部獎津貼者,由黉舍依相關劃定處理;觸及本部獎津貼者,由黉舍先行查處後,將查詢拜訪呈文書報本部依第二項劃定管理。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全文:

(一)有前項所定之景象而不自行迴避者翻譯

1、本部各營業主管單元應邀集相幹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將黉舍認定景遇,送請相幹學術範疇之學者專家最少三人提出審查定見。

2、審查小組認定被揭發案件涉嫌違背學術倫理,應出具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背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罰建議之審查報告書翻譯

1、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置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上黉舍建樹學術自律機制,特訂定來源根基則。

2、來源根基則合用於專科以上黉舍學生及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

3、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以下景遇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同時,在此法子的第四條中,將違背學術倫理之相關人員所應負的責任做明白規範。蔡孟利表示,值得留意的是第三項「主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主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揭曉著作,或指點傳授對其指點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視不周責任」,此項若對比之前所公布的「教育部公布國立臺灣大學郭明良團隊學術倫理案審議結果」,其內所明白指出的,楊泮池有「主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督導不周責任」,是以此條目,亦可視為因為此次台大論文造假案而做的補強辦法翻譯

(三)主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著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不周責任。

八、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理刻日以下:

(二)配偶、前配頭、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5、學術倫理案件,揭發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系體例,並具體指陳對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經查證確為其所揭發者,即進入處理程序;揭發人供應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以未簽字檢舉論翻譯前項揭發案件,揭發人未簽字惟具體指陳對象、違背內容且充裕舉證者,得依前項規定管理。檢舉案件經認定與本部營業無關者,應轉請相幹權責單元打點。但被揭發人申請案件於本部進行審查者,本部得為適當的地方理。

6、黉舍應制定學術倫理相幹劃定,包孕學術倫理規範、權責單元、修習舉措、違反態樣、處置懲罰法式、處罰條款及監管機制等劃定,並依黉舍章則制定法式解決後,通知佈告周知翻譯前項所稱處罰條款,指黉舍依法定權責局限所定處罰事項;監管機制,指針對研究計畫及違背學術倫理者之學術誠信,所定監督治理法子;修習辦法,指學術倫理教育、研習之劃定。

七、學術倫理案件,依以下方式處置:

 

教育部「學術倫理處理原則」出爐 論文掛名就要負責

前項各階段處理期限,需要時,得予耽誤。

蔡孟利指出,其中,對於違背學術倫理的種類有明白的定義申明,比科技部的「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置及審議要點」中所述及的,清晰且詳細翻譯在迴避原則的劃定上,也比科技部的劃定詳實翻譯特殊值得注重的是,教育部增加了被檢舉人得申請特定人員迴避,其中有一項是「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很契合此次台大論文造假事宜中,各級調查小組召集人的腳色。

4、對所揭曉著作具本色進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門或所有為其他揭曉時,學生應為作者。所有作者應確認所頒發論文以內容,並對其負責翻譯著作或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相幹人員應負以下責任:

(二)撤銷或廢除本部委員資曆、撤消或廢除相關獎項,並追回部門或所有津貼費用、嘉獎(費)翻譯

論文掛名劃定清楚界定

(十)其他違背學術倫理行為。

(一)曾有指點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翻譯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過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法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妥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恰當註明。

(一)書面警告。



本文出自: https://tw.news.yahoo.com/-082908218.html有關各國語文翻譯公證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公司02-7726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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